會章

會章

「迦密聖道中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修訂日期:11-10-2013)

1.會名

本會定名為「迦密聖道中學家長教師會」。

 

2.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新界大埔太和路十號迦密聖道中學」。

 

3.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3.1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3.2配合學校辦學宗旨,協助學校推展教育政策,以提高教育質素。

3.3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為學校建立優良的學習及成長環境。

 

4.會員

4.1分普通會員、附屬會員、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

4.1.1現就讀於本校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自動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4.1.2子女已離校之家長可申請成為「附屬會員」。

4.1.3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4.1.4凡離任校長、教師及本會退職之常務委員會理事,均可申請成為「名譽會員」,惟「普通會員」和「名譽會員」身份重複時,將被視為「普通會員」。

4.2「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均有投票權,惟「普通會員」方有權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及被選為委員。

4.3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以及繳交會員年費的義務。

4.4「普通會員」及「附屬會員」須於每年九月繳交會員年費,有效日期計算至該學年的八月三十一日止。如會員在中途退出或放棄會籍,該會籍不能轉讓及本會不會退回有關會費。「當然會員」及「名譽會員」則毋須繳費。

4.5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發展會務或學校工作,惟此捐款須經常務委員會通過接受。

4.6本會不會退還所有已繳交的會費或捐款。

4.7各會員或委員絕對不可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否則其會籍將被取消。

4.8所有委員絕不可向外界洩露會員的名單及個人資料,或將其用作非會務用途;一切資料只供處理會務時參考及使用。

 

5.組織

5.1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5.2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5.3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5.4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於四星期前通知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

5.5在接獲不少於40名本會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亦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10日送交各會員。

5.6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會員人數之10%或100名會員(以較低數目者為準)。會員大會上的動議須有超過一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贊成,方可通過。

5.7常務委員會由11名委員組成,其中6名為家長會員、5名為教師會員。

5.8教師委員由校方委任。家長委員則在會員大會選出。

5.9當選的常務委員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盡快舉行首次會議,決定以下席位的人選:

* 主席1名         家長

* 副主席2名      第一副主席1名(家長)

                        第二副主席1名(教師)

* 秘書2名         家長教師各一

* 司庫2名         家長教師各一

* 聯絡2名         家長教師各一

* 總務2名         家長教師各一

* 後備委員3名     家長

5.10除教師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2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在任期內,其子女離校,該委員的席位由後備委員補上。

5.11校長為本會的當然顧問,而常務委員會有權邀請社會賢達擔任顧問。

5.12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或以上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5.13常務委員會會議最少有半數委員出席,後備委員有權出席常務會議,但無投票權。議決案若出現票數相同的情況,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5.14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為義務人員。

5.15常務委員會每學年舉行最少三次正式會議,若家長委員出席率未達六成,而又無合理解釋,則其委員席位將自動取消,由後備家長委員補上。

 

6.財政

6.1本會可將本會的款項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6.2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6.3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而校長全權負責於校內如何有效運用所撥給款項。

6.4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由下述的四人中的兩位共同簽署,方屬有效:主席、副主席(教師)和兩位司庫。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6.5全體會員大會委任一名義務核數師,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悵目一次。

 

7.修改會章 / 解散家長教師會

7.1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會員通過。

7.2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多數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或本港的慈善團體。